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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和報告的異同點

時間:2024-06-29 15:30:12 雪桃 請示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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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和報告的異同點

  在經(jīng)濟飛速發(fā)展的今天,報告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報告根據(jù)用途的不同也有著不同的類型。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范文,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請示和報告的異同點,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請示和報告的異同點

  請示和報告都是上行公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實際上是有明顯區(qū)別的兩類文種。

  一是行文目的、用途不同。這是兩類文種最基本的區(qū)別。請示旨在請求上級批準、指示,需要上級審批,重在呈請;報告是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詢問,一般不需上級答復,重在呈報。

  二是呈量時間不同。請示需要事前行文,不能“先斬后奏”;報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這正如平常工作中所說的“事前要請示,事后要報告”。

  三是主送機關不同。請示一般只主送一個直接上級機關。不宜多頭、多級主送,以免因責任不明、或者互相推諉影響到辦文效率和質(zhì)量。即是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單位上報請示,也應根據(jù)內(nèi)容分別寫明主送、抄送機關,以根據(jù)主次分清承辦責任,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請示的問題。而報告有時可多級多頭主送,如情況緊急需要上級領導機關盡快知道的災情、疫情等等。

  四是受文機關處理方式不同。請示均屬承辦件,收文機關必須及時處理,明確作答,限期批復;報告多屬閱知件,除需批轉(zhuǎn)的建議報告外,收文機關對其它報告都不可作答復。如果把請示誤寫為報告,就可能因不同處理方式而誤時誤事。

  五是涉及內(nèi)容不同。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指示,凡是下級機關、單位無權(quán)處理、無力解決以及按規(guī)定應經(jīng)上級機關批準認定的問題,均可寫為請示。由此可將請示分為請求指示的請示、請求批準的請示和請求批轉(zhuǎn)的請示等三類。其中第一類多涉及法規(guī)政策上、認識上的問題,第二類多涉及人事、財務、機構(gòu)等等方面的具體事項。而報告按其內(nèi)容可分為向上級匯報工作的工作報告、反映情況的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的建議報告、答復上級詢問的答復報告、報送文件、材料或物品的報送報告。

  六是寫作重點不同。請示和報告雖然都要陳述、匯報情況,但報告的重點就在匯報工作情況,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而請示中陳述情況只是作為請示原因,即使反映情況所占篇幅再大,其重點仍在請示事項。

  七是文面結(jié)構(gòu)形式不同。請示多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或總分條文式結(jié)構(gòu),篇幅一般較短。報告常用總分條文式、分部式或貫通式(多段式)結(jié)構(gòu),篇幅一般較長。

  請示和報告的區(qū)分

  “請示”和“報告”是黨政機關使用頻率極高的兩種公文,但長期以來,在使用實踐過程中,“請示”與“報告”被錯用的情況較為普遍,要么不加區(qū)別,“請示”、“報告”合二為一,以“請示報告”不倫不類的面目出現(xiàn);要么張冠李戴,該用“請示”時用“報告”,該用“報告”時用“請示”,造成混用錯用,不懂得區(qū)別。這些都不符合《辦法》、《條例》中的規(guī)定。

  造成請示與報告與不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的原因是:一是理解上有偏差,沒有正確理解請示與報告的真正含義,經(jīng)常分不開請示與報告的界限,分不清到底應該是請示還是報告。二是擬寫人員思想不夠重視,沒有意識到請示與報告必須分開的重要性,認為總是請示問題報憂不報喜,不如混合起來既請示了問題又匯報了情況。三是領導重視不夠,責任心不強,把關不嚴,等等。

  請示與報告不分,往往為上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帶來不便,還輕易使上級機關錯批、漏批文件,甚至有時延誤事情的處理,嚴重影響公文質(zhì)量。正確地報送請示與報告,可以使上級機關了解把握情況,便于及時指導,增強上下級機關之間的交流。

  總之,請示與報告雖均屬上行文,有一些相同的特性,但兩者的行文目的和要求卻不相同,區(qū)別也是明顯的,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一)相同點辨析

  請示與報告的共同點主要在于:

  1、文種源流相同

  “報告”和“請示”起源相同,可謂同根同源。如前文所述,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書”,秦始皇改“書”為“奏”,成為臣下上書于君王的專用文書。西漢時的“疏”、“狀”,魏晉時的“啟”,宋代以后的“申狀”、“呈狀”等,都屬于這一類文書。官府之間,下對上先后使用過“牒”、“呈”、“申狀”、“呈狀”、“稟”等文種。民國時期,仍沿用“呈”,這種“呈”涵蓋了當時的上行文書,包括“報告”與“請示”。民國時期已出現(xiàn)“報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軍事機關下對上的報告。1931年11月中央工農(nóng)民主政府頒布的《蘇維埃地方政府的暫行組織條例》中,有一種稱之為“報告書”的公文。這種報告書包含了報告和請示兩個文種。到抗戰(zhàn)初期,在晉察冀邊區(qū)行政委員會編寫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論與實際》中,報告被正式定為上行公文的一個文種名稱;請示也作為上行公文的一個文種名稱,報告和請示分開了。1951年9月政務院公布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中,又只有報告而無請示,并規(guī)定報告是“對上級陳述或請示事項用”的。報告和請示又合在一起。1957年國務院秘書廳在《關于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幾點意見(稿)》中,除了報告又有請示,并明確地指出:“報告和請示必須分開使用。報告中不能寫請示事項,但請示可以反映情況,陳述意見,說明理由,以便上級處理”。這個文件把“報告”定為下級對上級的通用公文名稱,規(guī)定“工作報告、工作經(jīng)驗、工作反映、檢討?均包括在內(nèi)”。1957年,國務院秘書廳在《關于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幾點意見(稿)》中將“報告”和“請示”明確分開,作為兩種公文文種。

  2、行文方向相同

  從行文關系看,報告與請示均屬于報請類的上行文,即都是下級機關向上級領導機關行文,因此在措辭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掇k法》規(guī)定,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條例》規(guī)定,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辦法》規(guī)定,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稐l例》規(guī)定,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顯然,這些規(guī)定表明,報告和請示皆屬于黨政機關法定公文中最為典型的上行文。

  3、結(jié)構(gòu)模式相同

  請示和報告的結(jié)構(gòu)模式大致相同。它們都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等部分組成,正文均由開頭(緣由,即報告緣由或請示緣由)、主體(事項,即報告事項或請示事項)、結(jié)尾(即報告結(jié)語或請示結(jié)語)三部分組成。從公文的表達方式看,都用敘述為主、敘議結(jié)合的表達方式。

  4、行為特點相同

  請示和報告的寫作行為都具有主動性、及時性、如實性的特點。報告中除了答復報告外,其它的報告和請示都是主動行文。一般情況下,只要可能,制發(fā)報告應力求及時、迅速,否則就會延誤問題解決的時機,可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

  同時,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如實匯報。無論是成績還是失誤,都應該全面、

  真實地反映,不能只報喜不報憂,也不能夸大和虛構(gòu)。上報的公文應該在調(diào)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單位情況的基礎上撰寫。

  請示是針對本單位當前工作中出現(xiàn)的情況和問題,求得上級機關指示、批準的公文,如能夠及時制發(fā),就會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向上級機關請示時,要如實反映遇到的問題、困難,不要為了讓上級領導批準而虛構(gòu)情況或夸大困難,也不要因為沒能認真調(diào)查而片面地擺情況,提問題。

 。ㄈ┫喈慄c辨析

  請示與報告雖有相同之處卻又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只有嚴格地將兩者區(qū)分開來,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正確地使用。因此,必須明確請示與報告的區(qū)別,其不同之處有以下幾點:

  1、目的用途不同

  請示是請求性公文,請示的行文目的是請求上級機關批準某項工作或者解決某個問題。請示用于向上級請求指示或批準某些事項,一般說來,凡遇到本機關單位權(quán)限范圍內(nèi)無法決定的重大事項,如機構(gòu)設置、人事安排、重要決定、重大決策、項目安排等問題,以及在工作中遇到新問題、新情況或克服不了的困難等。待上級明確審批意見后再開展或結(jié)束工作,因而,在請示中可以明確提出務必予以答復的要求。

  而報告是陳述性公文,其行文目的是為了讓上級機關掌握本單位的情況,了解本單位的工作狀況及要求,使上級領導能及時給予支持,為上級機關處理問題,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決策提供依據(jù)!跋虑樯线_”是制發(fā)報告的目的。報告是溝通上下級機關縱向聯(lián)系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下級機關必須履行的一項工作制度。報告不能請求指示或批準,所以不帶請示事項,更不能要求務必復文,主要起一種備案作用。

  報告可以用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陳述本部門,本單位貫徹執(zhí)行各項方針、政策、批示的情況,反映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為上級機關制定方針、政策或者作出決策、發(fā)指示提供依據(jù);也可以用來向上級機關陳述意見,提出建議,如針對本地區(qū)、本單位、本部門帶有普遍意義或傾向性的問題,提示解決的途徑,為上級機關當好參謀;還可以用于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使上級機關在全面掌握情況的基礎上,準確、有效地指導工作。

  2、行文時間不同

  請示必須事前行文,得到批準、指示、批示后方能行動,不能“先斬后奏”或“邊斬邊奏”,不允許未經(jīng)上級批示或批準,就擅自做出處理或決定。否則,即屬越權(quán)行為,處理或決定的事項就屬無效。比如某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打算購置一臺復印機。必須事前行文,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得到批準后方可購買;未經(jīng)批準,即便有錢也不行。而報告則有所不同,它可以事中行文——如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進行當中的例行報告;還可以事后行文——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某方面重要情況等?傊,報告的寫作時間比較靈活,不像請示那樣必須事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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