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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系能否約定試用期?
王某2006年4月應聘到A公司工作,為了自己以后跳槽方便,王某主動與單位提出不簽訂勞動合同,并由王某出具一份自己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后王某與A公司口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3個月后如果考核合格,可以成為正式員工。試用期不到一個月,公司發(fā)現王某根本不具備當初招錄其所要求的符合該崗位的條件,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認為其與A公司的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因為從一開始,其與公司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即使是有這樣的一個試用期的約定存在,也是無效的。沒有試用期單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他的理由就是不成立的,因此提起了勞動仲裁。該案件該如何判定?案例分析:【事實勞動關系能否約定試用期?】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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