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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問題
請問一下,用人單位使用試用期合同和正式的勞動合同的做法合理嗎?在網(wǎng)上看到,這樣做對新員工不利,但是下邊這段話我卻不很理解:如果你在求職的企業(yè)必須要以《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剝離開的形式讓你簽約,那么《試用期合同》簽了不如不簽。因為如果你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就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你可以按有關的法律條款為自己維權。如果你簽了,你就很可能掉入《試用期合同》的陷阱。因為你簽字了,就等于自愿放棄權利了,到時候再用法律來維權就難了。為什么不簽試用期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合同關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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