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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離職.
2011年11月起到用人單位上班至2012年5月因個人原因需要即時離職.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任何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也沒購買社會保險.只口頭說明每月工資,"離職前和離職時"并未說明離職需要提前30日告知用人單位.在離職后卻以因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需要離職為由扣押或削減未出工資.
在這樣的情況我可以拿回屬于自己的全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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