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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哪些屬于無效和可撤銷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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