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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4000元
案例: 鐘女士于2005年8月到某單位工作,任技術部經理,2013年7月30日,某單位通知鐘女士于2013年8月10日和其他三名員工到上海出差,期限為三個月。鐘女士認為單位要搬遷到上海,這次出差實為到上海工作,不同意單位的安排。 鐘女士自2013年8月10日后未到某單位工作,并于2013年9月提起仲裁申請,稱其不到某單位上班的原因是單位要搬遷到上海,安排其到上海出差實為讓其到上海工作,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4000元。某單位對鐘女士所述不予認可,稱單位安排部分人員到上海出差是正常的工作需要,且為出差人員發(fā)放出差補貼,期限為三個月,其單位沒有搬遷到上海。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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