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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解除無效婚姻
(1)任何人發(fā)現(xiàn)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fā);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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