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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
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有所區(qū)別,有其自身特點。啟動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不宜寫作《民事起訴狀》,可為《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同時,不宜將當事人列為“原告”、“被告”,而應稱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序上的特別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財產(chǎn)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沒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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