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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間以哪個時間為準?
公司現(xiàn)在的辭職流程是這樣的
員工提出申請,7天之內部門領導簽字完畢后,人事部在7天之內簽字完畢,然后在公司網(wǎng)絡上發(fā)布人事命令,寫明某某人將于某某時間離職。員工看到離職令后辦理交接工作,到日期后可以離職,
但現(xiàn)在的實際是幾乎沒有員工按照這個流程走,都是人已經走了,再過2天回公司來辦一下這個手續(xù),舉一個個案
例如,有一員工5月24號提出辭職申請,上面預期離職日期寫的是5月29號(公司辭職流程上規(guī)定的離職令發(fā)布的員工離職日期應當以員工自己填寫的預期離職時間為準,按照我們的辭職流程來推的話,那么員工就應該在他自己寫的那個預期離職日期才能走人),但是此員工5月26號已經離司,沒有再來上班。
這種情況下,我發(fā)離職令應當是以29日為準呢,還是以26號為準呢。因為我們的工資也是按照離職令發(fā)布的日期算的,如果算29號的話,這個員工就曠工了數(shù)日,曠工是要扣雙倍工資的,所以之前都按照員工實際走的時間發(fā)布離職令。
但由于最近公司有幾名員工,沒有任何通知就擅自離司,所以人事部領導決定,都以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表上填寫的預期離職日期為準發(fā)布離職令,沒來上班的時間就以曠工論處,并且領導還說員工自己填寫的預期離職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沒有經過本人同意,而發(fā)布了另一個日期,反而是屬于擅自篡改別人的意愿,是違法的。
是這樣的嘛?好糊涂啊。。。相關法律條文我也沒查到,這個有法律依據(j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