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函
xx市律師事務所王軍律師接受歌手張正式委托,就所謂“歌手張涉嫌詐騙被抓”一事,代表張本人正式發(fā)出本律師函及媒體聲明函,以澄清相關事實,同時表明張法律立場:
一、就相關事實,張向本律師陳述了如下情況:
1、該事件所涉舞臺劇為真實客觀存在的投資項目,齊及黃所屬單位(xx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均與該項目制作公司及其負責人簽訂了正式的項目投資協(xié)議,該舞臺劇項目也處于正常的前期籌備階段。該項目投資款項由相關投資方簽字支出,張從未私自從項目投資專用賬戶中挪用過一分錢,張也從未以“借款”形式向上述人員融資,更談不上詐騙。
2、張并未因“涉嫌詐騙出逃被抓捕或被拘留”。有關張被警方“以涉嫌詐騙罪立案抓捕”一事,嚴重失實。張出境是為了去加拿大進行業(yè)務合作溝通,且早在2個月之前就已做出了出國安排。xxxx年8月23日晚,張在其車輛在機場遭人惡意圍攻攔砸,張護照、行李及助理手機被人搶奪的緊急情況下報警,為配合警方完成對雙方的報案筆錄才去的機場派出所和建外派出所,目前,張本人護照及助理手機仍然下落不明。
二、根據(jù)張本人的陳述并經(jīng)直接審閱該項目相關投資合同、款項支出憑單及制作方向齊及黃快遞發(fā)出的有關聲明,本律師初步認為:
1、本糾紛屬于項目投資引發(fā)的民事爭議,并不涉及詐騙犯罪或非法集資犯罪,公安機關也未因涉嫌犯罪對張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2、相關證據(jù)顯示,該項目《制作合同書》(xxxx年9月12日簽署)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撤回投資的違約情形;該項目《協(xié)議》(xxxx年1月10日簽署)一方當事人“xx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能依據(jù)投資合同如約投資的違約情形。
3、上述兩份項目合同并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確定的約束力。
4、根據(jù)文化部營業(yè)性演出管理規(guī)定,演出活動需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文化主管部門報送演出申請材料,而該項目仍處于前期籌備中,尚未安排演出日程,不存在向文化主管部門報送演出申請的問題。
三、張將就此事在近期召開媒體發(fā)布會,進一步澄清相關事實,讓媒體客觀公正地了解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四、對于齊、黃等人歪曲事實、惡意中傷,嚴重損害張xx名譽權一事,張將授權本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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