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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
1)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2)機動車從匝道駛人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信號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人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信號燈,駛人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4)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①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②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③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等方式發(fā)布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5)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②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③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④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⑤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